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68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繼訴字第74號

分割遺產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01 日

法官黃致毅

上訴人
即被告
陳家森
即被告
陳泰融
共同送達代收人
張婉娟律師
共同送達代收人
視同上訴人
即被告
陳姸蓉
即被告
陳文慧
被上訴人
即原告
陳錦花

上訴人因111年度家繼訴字第74號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提起上

訴到院,因請求分割遺產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應以原

告在第一審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就此種事件

上訴時,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亦以此為準,不因被告

或原告提起上訴而有所歧異,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4,09

3,00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62,3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家事法庭法 官 黃致毅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林毓青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家繼訴字第74號於民國 113 年 08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遺產,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