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繼訴字第7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陳家森
- 即被告
- 陳泰融
- 共同送達代收人
- 張婉娟律師
- 共同送達代收人
- 視同上訴人
- 即被告
- 陳姸蓉
- 即被告
- 陳文慧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陳錦花
上訴人因111年度家繼訴字第74號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提起上
訴到院,因請求分割遺產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應以原
告在第一審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就此種事件
上訴時,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亦以此為準,不因被告
或原告提起上訴而有所歧異,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4,09
3,00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62,3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家事法庭法 官 黃致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