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222號
- 原告
- 彭鵬元
- 訴訟代理人
- 蔡雅惠
- 被告
- 許麗秋
- 複代理人
- 許育齊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魏翠亭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恩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和解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民事第二庭法官 彭淑苑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重訴字第222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和解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民事第二庭法官 彭淑苑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