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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0號

清算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01 日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徐煜奇
代 理 人 李典穎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代 理 人 曹𦓻峸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莊正暐
蕭雅茹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唐曉雯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聯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苗豐強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捷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啓棟
關 係 人 志旭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CHEN YU CHIH EUGENE (陳昱志)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精技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佳紋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清算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業已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各該分配表並經本院認可後予於民國114年7月31日公告在案,茲本院業將清算財團分配完結,有分配表、匯款入帳聲請書、案款通知及保管款支出清單等在卷可稽,經核並無違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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