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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非調字第253號

免除扶養義務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邱玉汝

聲請人
杜家瑩
聲請人
杜雪瑩
相對人
杜兆民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按關於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專屬受扶養權利人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125條第1項第2款亦有明定。揆其立法理由係以親屬間扶養事件,多發生在受扶養權利人生活之中心即住居所地,為便利受扶養權利人使用法院及調查證據之便捷,以追求實體及程序利益,宜由其住所或居所地法院專屬管轄。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請求免除其對受扶養權利人即相對人之扶養義務,核其性質係屬家事事件法第125條第1項第2款之扶養事件,依照上開規定,應專屬受扶養權利人即相對人之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以求法院調查證據之便利。茲相對人住所地在桃園市○鎮區○○街00巷0弄00號事實,有個人戶籍資料、本院公務電話紀錄附卷可參。揆諸前開說明,本件應由相對人住所地法院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聲請,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邱玉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溫婷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家非調字第253號於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免除扶養義務,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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