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護字第91號
- 聲請人
- 新竹市政府
- 法定代理人
- 甲○○
- 代理人
- 蔡文曼
- 相對人
- 陳○彬 真實姓名、年籍及住所均詳卷
- 法定代理人
- 蘇○妮 真實姓名、年籍及住所均詳卷
陳○豪 真實姓名、年籍及住所均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陳○彬自民國114年4月4日17時起,由聲請人延長安置叁個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必要時得進行緊急安置。又緊急安置不得超過72小時,非72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3個月為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每次得聲請延長3個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項第1款、第57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詳如附件所示。
三、經查:
(一)聲請人上述主張,有新竹市兒童及少年保護個案綜合評估報告在卷可憑,並經本院職權調閱本院113年度護字第3號繼續安置、113年度護字第80號、第163號、第248號、第329號延長安置卷宗,核與其前開主張之事實相符,自堪信為真實。
(二)本院審酌上開事證,認相對人陳○彬(真實姓名詳卷,下稱相對人)尚未成年,自我保護能力不足,亟需妥善之照顧關懷及安全穩定之家庭環境,方能健全長成。然於相對人受安置期間,其父母陳○豪、蘇○妮之親職能力未有所彰顯。經聲請人提供家庭重整服務皆難以提升至足以滿足兒少身心健全發展,評估後已向本院聲請改定監護暨停止親權,目前審理中。而相對人父陳○豪對延長安置沒有意見,相對人母蘇○妮則已無法聯繫,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證,堪認其等均已無心承擔親職。而案家現無合適替代親屬資源可介入,為使相對人能在穩定安全之環境中成長,自有予以延長安置,並妥適照護之必要。故聲請人依前開規定聲請延長安置,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