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家非調字第174號
- 聲請人
- 田信偉
- 聲請人
- 田信治
- 聲請人
- 田信朗
- 相對人
- 田金增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按關於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專屬受扶養權利人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125條第1項第2款亦有明定。揆其立法理由係以親屬間扶養事件,多發生在受扶養權利人生活之中心即住居所地,為便利受扶養權利人使用法院及調查證據之便捷,以追求實體及程序利益,宜由其住所或居所地法院專屬管轄。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請求免除其對受扶養權利人即相對人之扶養義務,核其性質係屬家事事件法第125條第1項第2款所稱之免除扶養義務事件,依照上開規定,應專屬受扶養權利人即相對人之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以求法院調查證據之便利。次查,本件相對人之戶籍址設在臺北市○○區○○街0號,現由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協助安置照顧在案,此有相對人之戶籍謄本、個人戶籍資料及臺北市政府社會局民國115年3月12日北市社工字第1153046849號函文等件在卷可稽,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專屬受扶養權利人即相對人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本院並無管轄權甚明。故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家事法庭法 官 高敏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