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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八十九年訴字第六八五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訴字第六八五號

上訴人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乙○○間因八十九年度訴字第號六八五號拆屋還地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玖拾肆萬零壹佰壹拾參元,折合

銀元叁拾壹萬叁仟叁佰柒拾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肆仟柒佰零壹元,折合新台

幣壹萬肆仟壹佰零叁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魏瑞紅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B法院書記官 楊靜芳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八十九年訴字第六八五號於民國 90 年 12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