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八十九年訴字第六八五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訴字第六八五號
- 上訴人
-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乙○○間因八十九年度訴字第號六八五號拆屋還地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玖拾肆萬零壹佰壹拾參元,折合
銀元叁拾壹萬叁仟叁佰柒拾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肆仟柒佰零壹元,折合新台
幣壹萬肆仟壹佰零叁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魏瑞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