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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度重訴字第8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2 月 10 日

法官朱美璘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0年度重訴字第81號

原告
王惠宗
原告
王黃淑華
共同訴訟代理人
蕭佳灶律師
被告
賴文治
訴訟代理人
王志陽律師
被告
新竹市南門綜合醫院
法定代理人
劉建雄
訴訟代理人
羅秉成律師
複代理人
戴愛芬律師

      魏順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一0二年度重醫上更㈤第五六號案件刑事訴訟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查本件被告因涉有業務過失致人於死之犯罪嫌疑,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起訴,經本院刑事庭88年度訴字第390 號案判決,被告不服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下稱高等法院)90年度上訴字第1398號判決,被告仍不服再上訴,嗣由臺灣最高法院(下稱最高法院)以94年度台上字第736 號判決撤銷原判決,發回高等法院,再由高等法院以94年度醫上更㈠字第1 號案件判決,惟被告仍不服再上訴,且經最高法院以96年度台上字第3084號判決第2 次撤銷原判決,發回臺灣高等法院,嗣由高等法院以96年度醫上更㈡字第3 號案件判決,惟被告不服上訴,再經最高法院以99年度台上字第5275號判決第3 次撤銷原判決,發回高等法院,又經高等法院99年度重醫上更㈢字第254 號判決,惟被告仍不服該判決,再提出上訴,經最高法院以100 年度台上字第4622號判決第4 次撤銷原判決,發回高等法院;經高等法院100 年度重醫上更㈣字第113 號號判決,惟被告仍不服該判決,再提出上訴,經最高法院以102 年度台上字第4643號判決第5 次撤銷原判決;現由高等法院以102 年度重醫上更㈤第56號事件審理中,則被告是否成立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罪仍未確定。而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朱美璘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恬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度重訴字第81號於民國 103 年 02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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