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度重訴字第81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0年度重訴字第81號
- 原告
- 王惠宗
- 原告
- 王黃淑華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蕭佳灶律師
- 被告
- 賴文治
- 訴訟代理人
- 王志陽律師
- 被告
- 新竹市南門綜合醫院
- 法定代理人
- 劉建雄
- 訴訟代理人
- 羅秉成律師
- 複代理人
- 戴愛芬律師
魏順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一0二年度重醫上更㈤第五六號案件刑事訴訟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查本件被告因涉有業務過失致人於死之犯罪嫌疑,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起訴,經本院刑事庭88年度訴字第390 號案判決,被告不服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下稱高等法院)90年度上訴字第1398號判決,被告仍不服再上訴,嗣由臺灣最高法院(下稱最高法院)以94年度台上字第736 號判決撤銷原判決,發回高等法院,再由高等法院以94年度醫上更㈠字第1 號案件判決,惟被告仍不服再上訴,且經最高法院以96年度台上字第3084號判決第2 次撤銷原判決,發回臺灣高等法院,嗣由高等法院以96年度醫上更㈡字第3 號案件判決,惟被告不服上訴,再經最高法院以99年度台上字第5275號判決第3 次撤銷原判決,發回高等法院,又經高等法院99年度重醫上更㈢字第254 號判決,惟被告仍不服該判決,再提出上訴,經最高法院以100 年度台上字第4622號判決第4 次撤銷原判決,發回高等法院;經高等法院100 年度重醫上更㈣字第113 號號判決,惟被告仍不服該判決,再提出上訴,經最高法院以102 年度台上字第4643號判決第5 次撤銷原判決;現由高等法院以102 年度重醫上更㈤第56號事件審理中,則被告是否成立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罪仍未確定。而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