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家聲字第三四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家聲字第三四號
- 聲請人
- 甲○○
- 相對人
- 吳祖輝
右當事人聲請裁定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與大陸地區人民吳祖輝結婚,茲因個性不合,經向四川省廣安市人民法院請求調解離婚,業經該院以(2001)廣安民字第1394號判決離婚,而該份判決書亦經大陸之公證處及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分別予以公證及認證在案,爰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七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聲請認可該判決書等語,並提出四川省廣安市廣安區人民法院(2001)廣安民初字第1394號判決書、(2001)廣市證字第0042號離婚公證書正本、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九一)核字第0二一四五二號證明本各一件為證。
二、按「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不違背台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七十四條第一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之事項,固業據其提出上開文件在卷可憑,惟查本院於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七日開庭調查時業令聲請人於三十日內提出該判決之確定證明書(見該日訊問筆錄),惟聲請人迄未提出該判決之確定證明書以供調查,則前揭判決究是否已確定既未明確,本件聲請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七十四條第一項,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家事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