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53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重訴字第53號
抗 告人即
- 被告
- 甲○○
- 被告
- 抗 告人即
- 被告
- 乙○○○○○○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原告天晟育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6月12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二日駁回抗告人上訴之原裁定撤銷。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提起本件上訴後,於民國96年6月6日以郵局匯票掛號郵寄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原裁定以抗告人等未按時繳納裁判費為由,駁回抗告人之上訴,顯有違誤,爰請廢棄原裁定。
二、經核抗告人主張前揭事實,業據提出本院96年6月12日本院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為證,本院接獲其繳交上訴裁判費之時間為96年6月12日上午9時44分、9時45分,原裁定駁回抗告人上訴之時間為96年6月12日,是以抗告聲明廢棄原裁定,即難謂無理由,原裁定應予撤銷,並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0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官 王銘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