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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288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6 月 22 日

法官彭洪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288號

聲請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
聲請本院以93年催字第837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
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
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3年催字第837號公示催告在
    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6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彭洪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蔣淑君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2  日
┌──────────────────────────────────────────────────────┐
│附表:                                          94年度除字第288號 │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  考│
│    │       │           │       │  ︵新台幣︶   │                      │       │
├──┼───────┼────────┼──────┼──────────┼───────────┼────┤
│001 │柯秀綺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93年11月6日 │40,000元            │0000000        │        │
│    │              │新竹分行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288號於民國 94 年 06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除權判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