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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571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2 月 07 日

法官黃珮禎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571號

聲請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章立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而前經
聲請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248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
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
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248號公示催告
    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12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珮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黎秀娟
┌────────────────────────────────────────────────┐
│附表:                                        94年度除字第571號  │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 備  考 │
│    │       │           │       │(新臺幣) │               │          │
├──┼───────┼────────┼──────┼──────┼────────┼─────┤
│001 │莊士民        │台灣土地銀行竹北│94年4月30日 │  3,320元   │    0000000     │          │
│    │              │分行            │            │            │                │          │
├──┼───────┼────────┼──────┼──────┼────────┼─────┤
│002 │黃義豊        │第一商業銀行竹東│94年5月5日  │  6,800元   │    0000000     │          │
│    │              │分行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571號於民國 95 年 02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除權判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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