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64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64號
- 聲請人
- 展能前瞻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六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
聲請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五二二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
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
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五二二號公
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四日屆滿(原
應於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三日屆滿,因該日為星期日,依法順
延至同年月二十四日星期一),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
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鳳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王恬如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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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4年度除字第6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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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 考│
│ │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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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啟森營造股份有│台新國際商業銀行│93年7月6日 │11,025元 │N00000000 │ │
│ │限公司 │北大路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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