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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1795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2 月 11 日

法官謝永昌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促字第17958號

債權人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代理人
乙○○
債務人
知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務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0月4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支付命令當事人欄中關於「債務人知儀有限公司之兼法定代理人丙○○」之記載,應更正為「債務人知儀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丙○○」。

民事庭法 官 謝永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1  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鄭敏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17958號於民國 95 年 12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