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17958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促字第17958號
- 債權人
-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代理人
- 乙○○
- 債務人
- 知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債務人
-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0月4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支付命令當事人欄中關於「債務人知儀有限公司之兼法定代理人丙○○」之記載,應更正為「債務人知儀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丙○○」。
民事庭法 官 謝永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