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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4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6 月 29 日

法官李珮瑜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43號

原告
威元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丙○○
被告
乙○○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范光柱律師
複代理人
朱渭陽律師
段45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七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珮瑜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朱苑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43號於民國 96 年 06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