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43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43號
- 原告
- 威元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丙○○
- 被告
- 乙○○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范光柱律師
- 複代理人
- 朱渭陽律師
- 段45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七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43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七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