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51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351號
- 上訴人
- 中華民國經濟部水利署
- 法定代理人
- 乙○○
- 送達代收人
- 張堂歆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等19人因95年度訴字第351 號確認土地所有權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789,2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08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