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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51號

確認土地所有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10 日

法官盧玉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351號

上訴人
中華民國經濟部水利署
法定代理人
乙○○
送達代收人
張堂歆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等19人因95年度訴字第351 號確認土地所有權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789,2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08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服上訴利益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盧玉潤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謝國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51號於民國 98 年 08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土地所有權存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