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智字第2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智字第2號
- 上訴人
- 歐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即原告
- 法定代理人
- 蔡伯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桂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張家振間因本院96年度智字第2 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5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5,7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智字第2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桂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張家振間因本院96年度智字第2 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5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5,7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