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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691號

回復原狀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19 日

法官王銘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691號

原告代表人 乙○○

原告代表人 丁○○

被告
丙○○

            巷76

上列原告甲○等二十一人與被告丙○○間因回復原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金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金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金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銘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曾秀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691號於民國 96 年 09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回復原狀,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