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691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691號
原告代表人 乙○○
原告代表人 丁○○
- 被告
- 丙○○
巷76
上列原告甲○等二十一人與被告丙○○間因回復原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金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金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金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691號
原告代表人 乙○○
原告代表人 丁○○
巷76
上列原告甲○等二十一人與被告丙○○間因回復原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金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金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金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