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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396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6 月 03 日

法官謝永昌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3963號

債權人
興竹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醉鴛鴦餐飲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用新台幣壹仟元。

民事庭法 官 謝永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鄭敏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3963號於民國 97 年 06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