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5816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司促字第5816號
- 債權人
- 陳鍾永妹
- 債務人
- 李盛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仟貳佰伍拾叁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司促字第5816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仟貳佰伍拾叁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