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3098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司促字第3098號
- 債權人
- 李全教
- 債務人
- 成豐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長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億零柒佰捌拾捌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武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