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5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6 月 29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598號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鑫國企業有限公司、乙○○間因97年度訴字第598 號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盧玉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服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9 日書記官 謝國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