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598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598號
- 上訴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鑫國企業有限公司、乙○○間因97年度訴字第598 號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598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鑫國企業有限公司、乙○○間因97年度訴字第598 號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