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國字第3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國字第3號
抗 告 人即
- 原告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陸軍裝甲兵訓練指揮部暨裝甲兵學校間因98年度國字第3號國家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9年3月2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納,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國字第3號
抗 告 人即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陸軍裝甲兵訓練指揮部暨裝甲兵學校間因98年度國字第3號國家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9年3月2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納,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