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400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400號
- 上訴人
- 尹世衛
- 即原告
- 張玉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華雄律師即王立成之遺產管理人間因本院98年度訴字第400 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400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華雄律師即王立成之遺產管理人間因本院98年度訴字第400 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