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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40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25 日

法官吳靜怡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400號

上訴人
尹世衛
即原告
張玉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華雄律師即王立成之遺產管理人間因本院98年度訴字第400 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5  日

法 官 吳靜怡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筱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400號於民國 102 年 01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