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154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154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乙○○
- 訴訟代理人
- 喬國偉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美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甲○○間因本院98年度重訴字第154 號返還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38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84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