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0467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0467號
- 債權人
- 丙○○
丁○○
乙○○
上債權人等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等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對請債務人甲○○請求依據(查所附存証信函影本載有借款人為梁春惠,且所述房貸等債務是否即屬家庭生活費用,尚非無疑)。
二、請具狀釋明各債權人之請求金額及計算式(按金錢之債性質上屬可分)。
三、請具狀釋明各債權人為何可共同聲請,若無,則各別聲請。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