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6365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6365號
- 債權人
- 甲○○
- 法定代理人
- 丁○○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乙○○、丙○○○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利息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依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6365號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乙○○、丙○○○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利息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依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