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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國字第3號

國家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3 月 16 日

法官楊明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國字第3號

抗 告 人即

原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陸軍裝甲兵訓練指揮部暨裝甲兵學校間因98年度國字第3號國家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9年3月2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納,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明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欣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國字第3號於民國 99 年 03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國家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