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事聲字第51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事聲字第51號
- 抗告人
- 肯威國際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周麗櫻
- 抗告人
- 汎亞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周聰淵
- 抗告人
- 周陳蕊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致威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99年度事聲字第51號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9年11月3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逕內向本院如數補納,逾期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