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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事聲字第51號

返還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1 月 23 日

法官汪銘欽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事聲字第51號

抗告人
肯威國際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周麗櫻
抗告人
汎亞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周聰淵
抗告人
周陳蕊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致威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99年度事聲字第51號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9年11月3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逕內向本院如數補納,逾期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3  日

                 法 官 汪 銘 欽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嚴 翠 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事聲字第51號於民國 99 年 11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提存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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