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竹國簡字第4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竹國簡字第4號
- 上訴人
-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新竹縣政府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新竹縣新湖地政事務所
- 法定代理人
- 丙○○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9年度竹國簡字第4 號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93,65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並補正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