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簡抗字第2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簡抗字第2號
- 抗告人
- 丙○○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乙○○、甲○○間因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提起反訴,對於民國99年9月17日本院99年度簡抗字第2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納,逾期則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簡抗字第2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乙○○、甲○○間因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提起反訴,對於民國99年9月17日本院99年度簡抗字第2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納,逾期則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