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31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31號
- 被告
- 鄭奕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周永霸等人間因本院99年度訴字第231 號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6,94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98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31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周永霸等人間因本院99年度訴字第231 號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6,94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98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