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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77號

移交公司印鑑等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0 月 04 日

法官王銘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77號

原告
東南工業原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移交印鑑章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因原告撤回部分起訴,重新核定並命補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參佰參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銘勇

                書 記 官 鄭明枝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77號於民國 99 年 10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移交公司印鑑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