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77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77號
- 原告
- 東南工業原料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移交印鑑章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因原告撤回部分起訴,重新核定並命補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參佰參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77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移交印鑑章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因原告撤回部分起訴,重新核定並命補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參佰參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