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93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93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乙○○
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本院99年度訴字第93號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051,41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24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93號
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本院99年度訴字第93號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051,41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24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