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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93號

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6 月 29 日

法官高敏俐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93號

上訴人
即原告
乙○○

      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本院99年度訴字第93號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051,41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24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敏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黎秀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93號於民國 99 年 06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