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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簡抗字第2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0 月 06 日

法官王銘勇吳靜怡梁智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簡抗字第2號

抗告人
丙○○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乙○○、甲○○間因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提起反訴,對於民國99年9月17日本院99年度簡抗字第2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納,逾期則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銘勇

                  法 官 吳靜怡

                  法 官 梁智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黃詩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簡抗字第2號於民國 99 年 10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當得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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