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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沙鹿簡易庭100年度沙簡字第616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1 月 29 日

法官張升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沙簡字第616號

被告
陳松財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毒偵字第336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松財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
    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張升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沙鹿簡易庭100年度沙簡字第616號於民國 100 年 11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