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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沙鹿簡易庭104年度沙簡字第427號

侵占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13 日

法官劉國賓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沙簡字第427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厚志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偵字第720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林厚志犯侵占罪,累犯,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335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7條第1項,刑法
    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
    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刑法第335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
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沙鹿簡易庭104年度沙簡字第427號於民國 104 年 10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侵占,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