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7 分鐘讀完全文 2,37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沙鹿簡易庭108年度沙秩字第14號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10 日

法官劉國賓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108年度沙秩字第14號

移送機關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
移送機關
被移送人 沈詠傑
移送機關
被移送人 余0駿 年籍姓名及住居所詳卷
法定代理人
余0綸 年籍姓名及住居所詳卷
法定代理人
林0璇 年籍姓名及住居所詳卷
法定代理人
被移送人 陳0豐 年籍姓名及住居所詳卷
法定代理人
陳0福 年籍姓名及住居所詳卷
法定代理人
阮0玲 年籍姓名及住居所詳卷
法定代理人
被移送人 易0霖 年籍姓名及住居所詳卷
法定代理人
易0星 年籍姓名及住居所詳卷
法定代理人
卓0娟 年籍姓名及住居所詳卷
法定代理人
被移送人 王0宇 年籍姓名及住居所詳卷
法定代理人
王0祐 年籍姓名及住居所詳卷
法定代理人
曾0 年籍姓名及住居所詳卷
法定代理人
被移送人 周0睿 年籍姓名及住居所詳卷
法定代理人
周0瑋 年籍姓名及住居所詳卷
法定代理人
陳0藝 年籍姓名及住居所詳卷
法定代理人
被移送人 王0宥 年籍姓名及住居所詳卷
法定代理人
王0欽 年籍姓名及住居所詳卷
法定代理人
鄭0方 年籍姓名及住居所詳卷
法定代理人
被移送人 李0臻 年籍姓名及住居所詳卷
法定代理人
李0進 年籍姓名及住居所詳卷
法定代理人
阮0秀 年籍姓名及住居所詳卷
法定代理人
被移送人 謝0廷 年籍姓名及住居所詳卷
法定代理人
謝0隆 年籍姓名及住居所詳卷
法定代理人
王0涵 年籍姓名及住居所詳卷
法定代理人
被移送人 賴0雲 年籍姓名及住居所詳卷
法定代理人
賴0傑 年籍姓名及住居所詳卷
法定代理人
林0君 年籍姓名及住居所詳卷
法定代理人
被移送人 饒0富 年籍姓名及住居所詳卷
法定代理人
饒0燦 年籍姓名及住居所詳卷

      謝0怡  年籍姓名及住居所詳卷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國108年4月23日中市警甲分偵字第1080006555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沈詠傑意圖鬥毆而聚眾,處罰鍰新臺幣陸仟元。

余0駿、陳0豐、易0霖、王0宇、周0睿、王0宥、李0臻、謝0廷、賴0雲、饒0富意圖鬥毆而聚眾,各處罰鍰新臺幣伍仟元。

余0駿於處罰執行完畢後,責由法定代理人余0綸、林0璇加以管教。

陳0豐於處罰執行完畢後,責由法定代理人陳0福、阮0玲加以管教。

易0霖於處罰執行完畢後,責由法定代理人易0星、卓0娟加以管教。

王0宇於處罰執行完畢後,責由法定代理人王0祐、曾0 加以管教。

周0睿於處罰執行完畢後,責由法定代理人周0瑋、陳0藝加以管教。

王0宥於處罰執行完畢後,責由法定代理人王0欽、鄭0方加以管教。

李0臻於處罰執行完畢後,責由法定代理人李0進、阮0秀加以管教。

謝0廷於處罰執行完畢後,責由法定代理人謝0隆、王0涵加以管教。

賴0雲於處罰執行完畢後,責由法定代理人賴0傑、林0君加以管教。

饒0富於處罰執行完畢後,責由法定代理人饒0燦、謝0怡加以管教。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沈詠傑、余0駿、陳0豐、易0霖、王0宇、周0睿、王0宥、李0臻、謝0廷、賴0雲、饒0富(除沈詠傑外,其餘十人均未滿18歲,年籍姓名及住居所詳卷)等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8年3月3日20時20分許。

(二)地點:臺中市外埔區幸福公園內。

(三)行為:意圖鬥毆而聚眾。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沈詠傑、余0駿、陳0豐、易0霖、王0宇、周0睿、王0宥、李0臻、謝0廷、賴0雲、饒0富之警訊筆錄。

(二)經警查獲,並有查獲員警製作之報告單1份。

三、核被移送人沈詠傑、余0駿、陳0豐、易0霖、王0宇、周0睿、王0宥、李0臻、謝0廷、賴0雲、饒0富等人所為,均係屬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3款之行為,應依法論處;本院審酌被移送人沈詠傑、余0駿、陳0豐、易0霖、王0宇、周0睿、王0宥、李0臻、謝0廷、賴0雲、饒0富等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動機、目的、手段、智識、違反義務之程度、及上開行為所生之危害等一切情狀,本件被移送人等人破壞社會安寧秩序及公共秩序甚鉅,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又被移送人余0駿、陳0豐、易0霖、王0宇、周0睿、王0宥、李0臻、謝0廷、賴0雲、饒0富違反本件行為及移送到院時,係均14歲以上未滿18歲之人,爰依同法第9條第1項第1款規定減輕其處罰;並依同條第2項規定,於處罰執行完畢後,並分別責由其等法定代理人以管教。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1條、第46條第1項、第87條第3款、第9條第1項第1款及同條第2項、第2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0 日

法 官 劉國賓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勝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沙鹿簡易庭108年度沙秩字第14號於民國 108 年 05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