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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沙簡字第543號

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何世全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王國華

上列被告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3446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王國華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1項、第41條,刑法第11
    條前段、第216條、第210條、第55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
    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第219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
    上訴。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
    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
    之日期為準。
本案經檢察官陳東泰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李暘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
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
期徒刑。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1項
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6條第1項所規定資料外,應
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
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
三、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
四、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
五、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
    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
    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六、經當事人同意。
七、有利於當事人權益。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6
條第1項、第15條、第16條、第19條、第20條第1項規定,或中央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21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
害於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
金。
附表一:
編號   犯罪事實 主文 1 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之(一) 王國華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偽造署押沒收之。 2 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之(六) 王國華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表二編號6所示之偽造署押沒收之。 3 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之(二) 王國華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偽造署押沒收之。 4 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之(三) 王國華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二編號3所示之偽造署押沒收之。 5 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之(四) 王國華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二編號4所示之偽造署押沒收之。 6 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之(五) 王國華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二編號5所示之偽造署押沒收之。 7 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之(七) 王國華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二編號7所示之偽造署押沒收之。 8 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之(八) 王國華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二編號8所示之偽造署押沒收之。 9 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之(九) 王國華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二編號9所示之偽造署押沒收之。 10 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之(十) 王國華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二編號10所示之偽造署押沒收之。 
附表二:
編號 應沒收之署押(含署名) 備註 1 偽造「伍妘蓁」之署名壹枚 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之(一) 2 偽造「王○淳」之署名壹枚 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之(二) 3 偽造「王○翰」之署名壹枚 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之(三) 4 偽造「王○翰」之署名壹枚 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之(四) 5 偽造「伍壁鋒」之署名壹枚 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之(五) 6 偽造「伍浚銘」之署名壹枚 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之(六) 7 偽造「伍浚銘」之署名壹枚 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之(七) 8 偽造「陳俊樑」之署名壹枚 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之(八) 9 偽造「王大福」之署名壹枚 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之(九) 10 偽造「王大福」之署名壹枚 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之(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沙鹿簡易庭113年度沙簡字第543號於民國 114 年 02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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