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4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沙鹿簡易庭97年度沙簡字第869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1 月 28 日

法官林三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沙簡字第869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毒偵續字第1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曾因施用毒品遭查獲經送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
    ,而未知警惕仍再犯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罪,足見其雖經
    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之治療程序,未能徹底袪除施用毒品
    之惡習,猶再次施用,致深陷毒癮而難以自拔,顯未能善體
    國家設置觀察、勒戒及戒治機構,協助毒品施用者戒除毒癮
    之良法美意,惟念及施用毒品本質上係戕害自身健康之行為
    ,尚未嚴重破壞社會秩序或侵害他人權益,且被告犯罪後坦
    承犯行態度尚屬良好,及其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
    次數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
    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第二十三條第二
    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逕以簡易
    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林三元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沙鹿簡易庭97年度沙簡字第869號於民國 97 年 11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