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沙鹿簡易庭99年度沙簡字第33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沙簡字第337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贓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九年度偵字第五○八七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收受贓物,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
項,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四
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林純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夏進通
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項:
收受贓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