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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沙鹿簡易庭101年度沙簡字第388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19 日

法官黃渙文劉國賓林芳如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沙簡字第388號

原告
葉妙榛
訴訟代理人
張啟富律師
被告
林惠絹
訴訟代理人
宋永祥律師
複代理人
陳建三律師
複代理人
江健鋒律師
訴訟代理人
吳耀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受命法官林芳如行準備程序。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9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渙文

法 官 劉國賓

法 官 林芳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沙鹿簡易庭101年度沙簡字第388號於民國 102 年 12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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