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沙鹿簡易庭101年度沙簡字第38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沙簡字第388號
- 原告
- 葉妙榛
- 訴訟代理人
- 張啟富律師
- 被告
- 林惠絹
- 訴訟代理人
- 宋永祥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建三律師
- 複代理人
- 江健鋒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吳耀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受命法官林芳如行準備程序。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沙簡字第388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由受命法官林芳如行準備程序。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