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沙鹿簡易庭105年度沙補字第4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沙補字第45號
- 原告
- 茂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對被告達鴻先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起給110250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尚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0,25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沙補字第45號
上列原告對被告達鴻先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起給110250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尚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0,25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