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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沙鹿簡易庭105年度沙簡字第158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22 日

法官林宗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沙簡字第158號

原告
茂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奉文
訴訟代理人
李純安律師
被告
達鴻先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義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年9月29日下午2時20分在本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兩造如有書狀欲行提出,應於105年9月15日前送達本院及對造。

原告請另提出:

(1)PADS軟體授權1、2、3年期間之單獨報價資料(不含技術服務)。

(2)舊客戶單獨添購1、2、3年期技術服務維護合約之單獨報價資料(不含新購軟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2 日

法 官 林宗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士益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沙鹿簡易庭105年度沙簡字第158號於民國 105 年 08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貨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