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沙鹿簡易庭105年度沙簡字第15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沙簡字第158號
- 原告
- 茂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奉文
- 訴訟代理人
- 李純安律師
- 被告
- 達鴻先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翁義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年9月29日下午2時20分在本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兩造如有書狀欲行提出,應於105年9月15日前送達本院及對造。
原告請另提出:
(1)PADS軟體授權1、2、3年期間之單獨報價資料(不含技術服務)。
(2)舊客戶單獨添購1、2、3年期技術服務維護合約之單獨報價資料(不含新購軟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