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32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沙鹿簡易庭105年度沙補字第45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18 日

法官林宗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沙補字第45號

原告
茂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對被告達鴻先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起給110250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尚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0,25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8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林宗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士益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沙鹿簡易庭105年度沙補字第45號於民國 105 年 04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貨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