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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沙鹿簡易庭108年度沙小字第232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10 日

法官江奇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沙小字第232號

原告
鋐瑞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聰義
被告
紀村田即保靈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9,950元,及自民國108年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9,950元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0 日

法 官 江奇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洪玉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沙鹿簡易庭108年度沙小字第232號於民國 108 年 07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貨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