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31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沙聲字第5號

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12 日

法官吳俊螢

聲請人
陳正希 住○○市○○區○○街00號
相對人
楊明翰

上列上列聲請人與原告楊明翰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110年度沙補字第9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於聲請人繳納費用後,交付本院110年度沙補字第9號案件於民國112年10月25日調查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前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又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90條之4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台幣50元。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2項,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請求交付本院110年度沙補字第9號案件於民國112年10月25日調查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為本院110年度沙補字第9號案件之被告,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且其聲請合於首揭規定之期限規定;本件並無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等應保密之事項,經核與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違反前揭規定者,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2項,由行為人之住所、居所,或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第90條之4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

法 官 吳俊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柳寶倫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沙鹿簡易庭112年度沙聲字第5號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