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沙小字第354號
- 原告
- 詹家綺
- 被告
- 黃維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113年度附民字第2995號),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5,000元,及自民國113年1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本判決得假執行。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沙小字第354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113年度附民字第2995號),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5,000元,及自民國113年1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本判決得假執行。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