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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給付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12 日

法官林三元

上訴人
即原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告乙○○、丙○○間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三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陸萬壹仟柒佰玖拾貳元(481,536+80,256=561,792),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貳佰伍拾伍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沙鹿簡易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2  日

              法 官 林三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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