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 原告
-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
- 7、2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范愛華
- 被告
-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七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貳仟叁佰陸拾元,及其中新臺幣捌萬肆仟壹佰玖拾叁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